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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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仓库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装修损失人民币158,476.6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05,000元; 六、被告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1,279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前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39元,减半收取6,769.50元,由原告负担5,320.40元,两被告负担1,449.1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