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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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新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之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健身会员费九百九十九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 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剑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