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天和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和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共计112858.24元。 案件受理费2540元和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天和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北京天和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立忠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仝 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