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 案号 |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9579.7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出具的定期/不规则分期贷款利息试算清单为准);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 翔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舒扬 关联开庭公告案号 | 开庭时间 | 案由 |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