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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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4日以75000元为基数按利率8.7%计算,2019年8月5日以后按利率13.0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