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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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5096.95元及截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止的利息9835.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97.6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支付其所欠款项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已预交619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