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曲美馨家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家具及相关设施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共三十名被告,每名被告赔偿原告***家具及相关设施损失2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由被告***、***、***、***、***、***、***、***、***共同负担,具体数额以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需经审核)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涛
人民陪审员   李世祥
人民陪审员   武 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成
书  记  员   纪 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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