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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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家具及相关设施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共三十名被告,每名被告赔偿原告***家具及相关设施损失2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由被告***、***、***、***、***、***、***、***、***共同负担,具体数额以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需经审核)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