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天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广州卓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州卓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滁州天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报酬19082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0月1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报酬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滁州天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滁州天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广州卓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卓瀚公司负担4116元,天顺公司负担4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