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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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太仓程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赔偿款11773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2;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607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427元;由于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需承担鉴定费3060元,综上被告***合计应承担3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