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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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季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6060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833.3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1571.43元,由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37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50000元,合计赔付163750元。其余损失438921.2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 审 判 长 黄 薇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陶 萍 书 记 员 江伟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