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合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惠东县南滨水产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奥宝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项,变更为: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惠州市奥宝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车款44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剩余车款4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上诉人***负担775元,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奥宝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