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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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2595.93元,扣除其已垫付的5000元,余款27595.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中支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6227××××6663账号×××95.93元,退还给被告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1100元)。 二、由被告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700元,款已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