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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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利群砂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刘曼玲

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摆小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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