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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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利群砂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刘曼玲 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摆小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