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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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8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1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均由上诉人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