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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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4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交通费8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误工费25,11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护理费16,2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852.81元(4,075.44×70%);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费1,260元(1,800×70%);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营养费2,362.5元(3,375×70%); 十、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 上述款项,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08,665.44元,核定给付标的102,515.3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473.31元,减半收取1,23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19元;被告***负担1,162.46元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