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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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45341.8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521949.78元自2014年8月14日起、123392.09元自2016年8月14日之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造价鉴定费用7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29元,由***负担20000元,***负担4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76元,由***负担20238元,***负担20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