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8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实;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8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8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誉损失费25867.90元、直接损失237757.24元,共计263625元;

四、驳回上诉人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092元,由上诉人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092元,由上诉人衡阳市驰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5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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