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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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广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货款586604.34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广汇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5.19元,减半收取5092.59元,财产保全费3782元,合计8874.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