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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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费、年检费共计315元; 驳回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20元;案件保全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