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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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坤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维保、年检费共计105元; 驳回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元,被告***承担15元;案件保全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