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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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平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前述利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7元,由被告***、四平市昊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