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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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情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1421执保816号 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F×××××解放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二、冻结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广电网络扶绥分公司的工程款64256元。实际控制金额为34753.32元,未能足额控制金额原因工程款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庆新07**-7621358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