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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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06724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76417.14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9104.2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7.23元,减半收取6263.61元,由原告***负担3017.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负担765.97元,被告***负担1983.87元,被告***负担495.9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副本份数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再加六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527.23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