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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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白山市明辰参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白山市明辰参业有限公司退还“【6年生】长白山生晒参人参野山参干人参白参东整支礼盒500g”2盒;同时,被告白山市明辰参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508元。如原告***未能退还的,按254元/盒折抵货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白山市明辰参业有限公司负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