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6871元及违约金(以1768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