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追加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追加原告***剩余损失106464.8元【(253081元-120000元)×80%】,以上共计226464.8元;

二、原告***、原告***、追加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由原告***、原告***、追加原告***负担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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