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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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车损28578元(97260元-2000元)×30%、施救费4150元、拆解费5000元、鉴定费3400元,共计411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车损15330元(17330元-2000元)、鉴定费3400元、施救费4150元,共计22880元。 以上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承担45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承担450元,由人保财险包头支公司承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6—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