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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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800元及违约金12,3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负担930元(已交纳),由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元,***负担1,132元,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