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唐县购物广场
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800元及违约金12,3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负担930元(已交纳),由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元,***负担1,132元,唐县万宝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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