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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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3,014.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所欠保险费4,419.9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和所欠保险费之和77,434.03元为基数,按照日0.5‰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