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209743.14元(已扣除支付的75000元); 二、被告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负担1498元,被告***、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