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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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利息24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6元、由原告***承担28006元,由被告***、***承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沙比热提·阿布里孜 人民 陪 审员 王 萍 人民 陪 审员 艾尼娃 · 牙合甫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欣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