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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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市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市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模板货款24848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4848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茂名市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87元,由被告茂名市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