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广瑞宏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宁夏广瑞宏昌商贸有限公司预付货款685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543.6元,本息合计753979.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广瑞宏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10元,合计11000元,由原告宁夏广瑞宏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由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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