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泰子椰食品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新佳食品超市 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被执行人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广东泰子椰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新佳食品超市、***银行存款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