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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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伟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伟富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88元,保全费550元,合共1086.88元,由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伟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18.01元,***负担568.8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75元(***已预交),由***负担562元,由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伟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11.75元。***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蓬江区杜阮伟富化工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1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