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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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3714.37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95.4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该逾期利息、滞纳费之和以93714.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经归还的利息0.02元及滞纳费32.82元应当予以抵扣;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若被告***、***届期未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赣州市于都县[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46848号]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