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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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弘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155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安155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063,505.58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1,096元,由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7,691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