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易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中易普华投资有限公司修理费296,809元;

二、被告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中易普华投资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2,604.5元。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1.20元,减半收取2,89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新疆中易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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