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借款3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9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四、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被告***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乌房他证米东区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应给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依旦木 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 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