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借款3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9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四、原告新疆天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被告***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乌房他证米东区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应给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依旦木

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

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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