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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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因王荣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92050元; 三、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负担4410元,由被告***、被告滨州市创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4元,由四原告自行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