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阿克苏塞外红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阿克苏塞外红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租金2409999.1元;

二、被告阿克苏塞外红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残值10000元;

三、被告阿克苏塞外红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1999.82元;

四、被告张子敬、***霞对上述租金、残值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塞外红公司应付款项,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中公司支付完毕,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亚中公司负担319.13元,由被告塞外红公司负担14936.87元,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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