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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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626.9元。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626.9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税金10985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5元(原告己交纳)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地里拜 · 吾 斯曼 审 判 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人民 陪 审员 张 永 选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阿巴拜克力·阿不列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