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626.9元。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626.9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税金10985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5元(原告己交纳)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地里拜 · 吾 斯曼

审  判  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人民 陪 审员   张   永    选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阿巴拜克力·阿不列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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