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犁泽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同光丰羽商贸有限公司
伊犁疆驰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同光丰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煤炭款198,65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二、鉴定费5900元由被告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同光丰羽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新疆同光丰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被告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37元,由原告新疆同光丰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甜甜

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欣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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