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岑溪市水汶河西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岑溪市水汶河西便利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被告岑溪市水汶河西便利店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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