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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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福建省拓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拓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92011.7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92011.7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6.45元,减半收取计3778.23元,由福建省拓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8.15元,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359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