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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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康骨科医院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10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原告***负担204元,由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