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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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清障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881.86元(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798元,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