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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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信阳市平桥区金属公司家属院欣舞商住楼105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信阳市平桥区金属公司家属院欣舞商住楼105号房屋。

本院(2019)豫1503执异7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新园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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