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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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信阳市平桥区金属公司家属院欣舞商住楼105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信阳市平桥区金属公司家属院欣舞商住楼105号房屋。 本院(2019)豫1503执异7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新园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