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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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563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4)弋民二重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在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5%,***在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25%,***在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的上述股权比例应从陈惟平34%的股权份额内予以核减; 三、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完***、***、***上述享有股权比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江西明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