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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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5602.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194397.99元(第二个五年后期护理费); 三、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9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于2025年3月30日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68402.01元(第二个五年后期护理费),于2030年3月30日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262800元(第三个五年后期护理费),于2035年3月30日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262800元(第四个五年后期护理费); 五、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扣除本判决中应承担的复印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后,余款39795.60元与其应承担的第二个五年后期护理费核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6元,减半收取15473元,由原告***负担6884元,由被告***负担8589元;保全费10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